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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6-19 作者: 点击数:2199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安委〔201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6月8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9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安委会决定对全省14个市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情况,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效,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提升全省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巡查对象与巡查组织

  1.巡查对象。全省14个市人民政府,可延伸至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单位。力争对县(市、区)全覆盖。每个市至少抽查4个部门,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2个部门、2个乡镇。

  2.巡查组织。省安委会组成7个巡查组,每组8人,分别从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安全监管局退出现职的领导中抽调。每组设组长1名,由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省安委会重点部门中退出现职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2名,省安监局、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选派1名处级实职干部担任;联络员1名,由省安监局选派1名业务骨干担任。每个巡查组负责巡查2个市。

  三、巡查时间安排

  本次巡查分2轮进行,每轮巡查7个市,为期1个月。上半年初步定于6月上旬至7月上旬,巡查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下半年初步定于8月1日至31日,巡查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各巡查组在每个市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对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巡查时间,或者开展巡查“回头看”。

  四、巡查重点内容

  巡查工作以查问题、促整改为主要任务。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落实省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全国和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保障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年度规划项目任务完成等情况。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情况。重点检查学习宣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或计划,对《意见》提出的改革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并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任务要求,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意见》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和巡查督查等情况。

  3.建立双重管控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控有关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安全监控与管理;开展以“控风险、查隐患、严治理、防事故”为主题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安全准入、工程技术防范等方面的针对性措施,严格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等情况。

  4.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重点检查以党委、政府名义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制度,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我省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惩挂钩制度等情况。

  5.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情况。重点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政府文件明确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监管范围和对象,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将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措施;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在保障执法用车、装备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督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

  6.推进依法治安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网格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精神,按职责对辖区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定级、定格、定人、定责”的要求,构建网格化管理总体框架,建立起“事有人做、责有人担、任务明确、责任明晰”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格局;宣传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和“四个清单”制度,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严格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加强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等情况。

  7.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市政府及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冶金等行业、油气输送管道、特种设备、电力、海洋渔业、民航等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特别是推动9万吨以下煤矿关闭,落实停产煤矿盯守,落实关闭煤矿关闭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全面排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企业,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等情况。

  8.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完善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现场救援实效;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推动技术改造升级;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和源头治理;健全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和工作格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健全完善安全培训工作体系,建立安全培训考试制度等情况。

  五、巡查实施

  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7号)确定的巡查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切实提高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1.巡查准备。一是5月18日至25日,抽调人员,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联络员,明确巡查对象、时限和要求。二是6月上旬,对巡查人员开展培训,讲解巡查重点内容、主要任务和工作方法,强调巡查工作纪律和要求。

  2.巡查进驻与实施。一是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组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和联系方式。二是6月上旬至7月上旬、8月1日至8月31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向市级政府通报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计划安排和要求,听取工作汇报。采取调阅资料、调研座谈和现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巡查工作。

  3.问题处置。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当地政府,并由当地市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落实整改工作和防范措施。

  4.巡查反馈。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汇总情况,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将问题清单移交被巡查地区。

  5.成果使用。将各巡查组的巡查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工作制度

  1.巡查报告制度。各巡查组要对巡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剖析问题原因,摆出事例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报省安委会。

  2.整改报告制度。被巡查地区要在巡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后续情况定期报告,直至整改完毕。

  3.情况通报制度。巡查组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巡查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好的做法等工作信息。省安委办进行汇总,做好信息交流、通报工作。

  4.舆论宣传制度。巡查组每到一市后,要组织一次《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活动,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告巡查任务和时间安排以及巡查工作动态,对巡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5.请假报告制度。参加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做好巡查工作,不得无故离开巡查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向组长请假。

  七、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巡查工作。请各地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巡查组开展工作,在保证被巡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巡查行程。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办。各地区要以此次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做好巡查人员选派工作。巡查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巡查工作,选派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巡查,集中精力做好巡查工作。

  3.加强服务保障。巡查工作费用在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在职巡查人员按照现行规定到所在单位报销有关差旅费,退休人员和受聘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一定的工作补贴。

  4.严守工作纪律,扎实开展巡查工作。各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巡查工作。参加巡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谋取私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巡查工作相关信息。

 

  附件:巡查组分组及人员组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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