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4月19日发布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非煤矿矿山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和尾矿库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等都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