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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11-11-07 作者: 点击数:10734

为认真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及铁路监护道口(以下简称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全省非煤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评审专家是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省内相关专业领域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并能够胜任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方可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  聘任的评审专家除按有关规定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业务能力高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有比较宽裕的时间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作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评审专家的聘任与管理,并按专业分类设置专家库。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办评审专家的聘任工作;

(二)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负责记录评审专家考评工作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

(三)制定评审专家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负责向评审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负责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单位进行考评和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的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聘任程序

(一)评审专家遴选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推荐及本人自荐;

(二)申请人填写《标准化评审专家申请表》,并上报省安全生产协会;

(三)省安全生产协会对上报的《标准化评审专家申请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协会通知其参加标准化资格培训

(四)省安全生产协会按省相关文件规定为参加资格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具备聘任条件的评审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有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并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参与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培训、交流、宣贯和研讨等项活动;

(六)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评审组织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以提高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5年。任期结束时由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聘任。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开展工作需要,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评审专家增补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评审组织单位通知其参加有关会议或培训,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二次不能通过培训考核的;

(三)工作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或评审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六)未经评审组织单位同意,以评审组织单位名义开展工作的;

(七)在岗评审专家一年内参与标准化评审工作日少于十日,退休评审专家一年内参与标准化评审工作日少于三十日的。

(八)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劳务报酬;评审组织单位对工作成绩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评审专家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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