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课堂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安全课堂>>安全热点

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第二篇 安全生产法规 (文)

2011-10-08 作者: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点击数:8863

1、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体系

我国安全法规体系具有五个层次:1)国家一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等;2)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3)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有近400余种安全技术标准;4)行业、地方法规,如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省()劳动保护条例等;5)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即企业针对安全生产的特点,自行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加入WTO后,面对全球经济和国际标准一体化的趋势,无论是否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都面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和ILO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的制约。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加入WTO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这将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四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5、新《刑法》与安全生产

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有: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一条惩治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第一百三十二条惩治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第一百三十三条惩治交通运输重大事故、第一百三十四和第一百三十五条惩治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第一百三十六条惩治危险品重大事故、第一百三十七条惩治建筑工程事故、第一百三十八条惩治学校设施事故、第一百三十九条惩治消防事故等方面犯罪。

6、《劳动法》与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5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职业安全健康、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都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

7、《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51实施,相关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1030由原劳动部发布施行。

《矿山安全法》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的重要专业安全生产法律。

8、《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91日施行。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9、《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定义的安全事故范畴

20014月,国务院发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文),其中规定的安全事故范畴是:()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10、《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1027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出台也是应对WTO的一个积极步骤。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79条,于20025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10项基本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三同时);作业场所风险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险及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事故及职业病报告义务;对工伤人员及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安全措施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确立了从业人员的9项基本权利:获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获得安全防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权利;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权利;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权利;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权利;批评、检举、控告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权利;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权利。

11、安全工程师评审条例

19971119,人事部和原劳动部颁布了《安全工程师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例(试行)》。将此作为评审安全工程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指导标准。

12、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00293,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该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一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制度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13、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女工保护的法规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日期198912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施日期是1990118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日期是1993113

同时,《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中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19由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朱镕基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本宗旨和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15、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如下三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性安全生产总则;

2)各种单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3)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主办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 技术支持:沈阳天和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4-28510810 邮箱:lnaqxh@163.com
辽ICP备170083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