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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10-26 作者: 点击数:9942

(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分支机构重大财务活动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研究后报协会,经协会会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支机构日常财务管理由主任委员(分会会长)负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银行基本账户。可委托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行管理,经费收支在挂靠单位账户下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记账科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作为财务非独立的运营机构,不具备开票和收取款项的权力。分支机构与外单位发生财务业务往来时,由协会负责开具相关票据(凭证)。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等相关应收款项(分支机构同步核算收入、成本和应收帐款),统一由协会收取,并按比例分配运营费用,拨付分支机构。

第六条  经费申请。分支机构经费开支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每季度报一次经费收支预算。分支机构成立后,两个月内应向协会报当年收支预算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协会会长批准后,方可拨付经费。

第七条  经费报销。各类报销票据,必须是经费支出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名,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预借现金,应注明用途,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借款。出差返回后,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年1225日前需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明细财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  分支机构所有收入购置的资产,均属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所有。分支机构终止时,由协会组织接收,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登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及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协会收取的会费,按比例分配给的运营费用收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会员单位捐赠和有关单位赞助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活动开支。主要用于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和会议补贴,开展调研活动以及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二)管理费开支。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奖励开支。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二)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除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奖金、加班费、误餐费、津贴、差旅费和一千元以下开支外,其他开支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结算,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管财务人员职责

(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

(二)负责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好资产增减变动及清查盘点工作。

(三)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将经费收支情况报送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政府有关部门。

(四)负责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其他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审核现金和银行收付款凭证,做好货币资金的收支工作。

(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实体投资,不得代收、代支其他单位(个人)的财产和资金。涉及交纳税金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照章纳税。

第十七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审计。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换届(更换)时,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含未涉及业务发生的事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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